
相信每一位住过院或者有家属住过院的人对医院都有这样一种印象,那就是在医院要签字,签很多字! 没签过字的去急诊门口看看。手动微笑
相信大多数人都很郁闷—— 怎么医生做什么都要让我们签字啊?医生说的好吓人啊,是不是让我们签字,到时候出了问题他就不用负责了啊? 其实作为小医生,我们对于办理出入院以及手术之前的各种签字也是觉得心力憔悴。。。 小编每次跟患者沟通过后让患者家属签字时,不少患者家属都会跟我说,“我们什么也不懂,医生你们看,怎么治疗好,就怎么来吧。” 每当这个时候,我额头上都会冒出几道黑线……敢情,刚刚跟你说了半天,我这是在练习普通话呢!唉,还是我的沟通能力有限啊! 今天,我就来跟大家聊聊,为什么我们要病人和家属签那么多字(我刚上临床时也是不知道为什么要签那么多字,手动捂脸),以及签字对于医生和患者分别意味着什么? 首先,我们来看看我们医院病历系统里有的谈话记录有哪些? 仔细看过这个好长的下拉框,我们可以发现这里面90%都是知情同意书。这就引出了我们医患沟通的目的之一——尊重患者的知情同意权!此处划重点! 这是什么意思呢? 大家都知道我们中国是法制社会,做什么那都得讲究个依法办事。 1982年,《医院工作制度》第40条的附则中就规定:“实行手术前必须由病员家属或单位签字同意。” 1998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26条规定:“医师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但应当避免对患者产生不利后果。”第一次从法律上确立了知情同意权。 在现有的法律背景下,病情、医疗措施、手术、特殊治疗、医疗风险等等都是患者必须知情的内容之一,进一步讲,也只有在知悉这些情况的前提下,患者才能有效的做出是否同意医生推荐的治疗方案的选择。 咳!下面开始说人话! 总之,就是法律明确规定了作为医生应该告诉患者哪些事情—— 得了什么病? 这个病怎么治? 可能会出现哪些情况? 能治好吗? (好多人觉得现在科技这么发达了,除了癌症,还有什么治不好的病吗?这是对医学的一种误解!不得不无奈的说,有时候医生能做的是有限的!) 所以才有了特鲁多医生的墓志铭——有时治愈,常常帮助,总是安慰。不得不说除了像感冒发烧这种本身就有自愈倾向的疾病以外,医生真正能完全治好的疾病可谓是少之又少。 说到这里可能有的人会愤愤不平,那这么说我们生病还为什么要找医生看呢?反正能治好的都能自愈,不能治好的医生也治不好喽! 可是话又不能这么说,作为医生,虽然不能保证把所有病人都能像变魔法一样恢复到生病之前的状态,但是控制病情发展,最大程度地减轻疾病对生活的不良影响才是我们大多数治疗的目的所在。 说到底,医生只负责提供治疗方案,选择权(要不要这么治)始终是在患者手中的。 那么第二个问题来了,签了字,是不是意味着医生就不需要承担责任了呢? 我可以斩钉截铁地告诉你——不是! 因为签字只是一种法定的程序,并不是免责声明! 刚刚也说了,法律规定了医生要向患者说清楚病情,所以医生在沟通完让患者签字为证,是医生的一种自我保护!为的是提防有些人事后说自己不知情。 那么如果出了医疗过错,怎么办? 如果经鉴定,真的是医疗过程中出错了,那肯定是要依法追究当事人的相关责任的。 所以患者签不签字,只代表患者的选择——yes or no,与医生负不负责没有关系。 最后用三个词来总结医院签字代表的意义: 我了解,我同意,我接受 我了解——主治医生已经告知过我疾病的相关情况 我同意——主治医生为我建议的治疗方案 我接受——治疗过程中以及接受治疗之后可能发生的非事故性不良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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